微信在滿足人們網(wǎng)絡社交需求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覬覦。圍繞微信號展開的不法交易,不僅侵犯個人財產(chǎn),還危害社會穩(wěn)定。近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微信賬號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案件。
案情
2023年6月,夏某在網(wǎng)絡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號的廣告后,將自己閑置的微信賬號賣出并獲利400元。發(fā)現(xiàn)了這個“商機”后,夏某招攬?zhí)颇?、肖某等九人共同販賣微信賬號。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兩種方式,其一是從中介處購買轉售獲利;其二是騙取“號農(nóng)”賬號出售獲利。他們以有償租借賬號為幌子騙取“號農(nóng)”賬號密碼,隨即把賬號轉售詐騙團伙獲利。在五個月時間內(nèi),夏某獲取非法收益50余萬元;其他人員獲利1.5萬余元至8萬余元不等。
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案,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后先后抓獲夏某、唐某等人。十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了違法所得。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十名被告人共同參與實施向網(wǎng)絡詐騙團伙出賣微信賬號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十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處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或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以案說法
“幫信罪”全稱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朱紀紅介紹,本案中,夏某等人在明知轉賣微信賬號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舊大量向他人購買、租借微信賬號并予以轉賣賺取差價獲利的行為,屬于幫信罪中的幫助行為。
“從法院辦理的多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分析來看,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容易成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關聯(lián)犯罪的重點群體。他們?nèi)狈ι鐣啔v,因盲目消費、攀比心理或家庭困難,在利益誘惑下,淪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工具人’。”朱紀紅介紹,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平均年齡23歲,最小的才20歲,他們在朋友的介紹下,自以為找到了一個賺錢快的好機會,最終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是預防幫信罪的關鍵,特別對于在校大學生、剛畢業(yè)的學生群體,學校、社會要多方聯(lián)動,加強“反詐”、“幫信罪”等普法宣傳。
(薄晨棣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整理)
(責任編輯:蔡文斌)